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固定资产资源配置,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等。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行校、归口部门、院部(处室、中心等)三级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归口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其他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
(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财务处、归口部门、院部(处室、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机制,并督促指导执行。
3.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情况和信息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4.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负责资产的财务处长担任,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验收等工作。
3.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资产管理平台,及时审核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等相关工作。
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定期与学校财务核对资产总额。
5.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定期与各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推进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的调剂共享,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7.负责学校报废资产的上报审批工作。
8.组织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9.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资产归口部门职责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资产类别划分,采取“归口负责”的原则,由后勤保障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图书馆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定制、验收入库、配备使用情况、日常维护及处置,实行精细化管理。
后勤保障部负责管理行政交通工具、办公家具、用具、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多媒体等固定资产;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医疗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实验教学类固定资产;
图书馆负责管理学校图书、档案、古籍文物、图书管理设备等固定资产;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学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等有关制度。
2.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可行性论证及验收等工作。
3.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簿;负责对资产的验收、编号、实行标识化管理并分类建账建卡;定期与使用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核对账目。
4.负责监督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对资产利用情况实施监管,推进部门资产调剂共享,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5.负责部门资产调拨、转移,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等工作。
7.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8.负责对现场拆除物资(含样板房物资、建筑物拆除物资)进行清理、回收并按能否再次利用对拆除物资分类,登记造册、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
9.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10.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各党政机关、教辅以及教学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保养、检修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资产和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2.登记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使用台账,明确使用人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4.正确使用、保管、养护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5.对闲置资产的管理,对需要调拨、处置、报废或出让的资产提出申请和处置建议,上级部门批准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7.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一般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家具用具、图书等)。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由学校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和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设备
(三)文物和陈列品
(四)图书和档案
(五)家具和用具
(六)特种动植物
(七)物资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符合确认条件的,应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实际支出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一)使用部门选购固定资产的原则为“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价格合理”,同时考虑到适用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指标。
(二)各使用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详细计划。
(三)各部门结合本部门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提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经学校领导批准,按照学校规定和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四)固定资产购入后,相关部门应及时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出库手续。验收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做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1.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资产项目,验收工作由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参与验收。
2.采购金额在2万(含)元以上的资产项目,验收工作由验收工作组参与验收。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工作组组长、项目负责部门(含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形成固定资产时)、纪检监察室、招标办等人员组成。采购项目合同金额在2(含)-50元万之间的验收工作组组长为项目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合同金额在50万(含)元以上的验收工作组组长为项目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除代理机构专家参与外,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五)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应凭竣工决算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六)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条 学校新增的固定资产,应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登记,由用户端录入管理系统,然后领取固定资产卡片,凭购物发票、入出库单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照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确定一名(或多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报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建立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管辖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五条 对购置大型高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所需(或使用)部门申请、归口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办理转移手续后,可调入所需部门使用,提高利用率。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特殊情况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经使用部门同意、归口部门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备案。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如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对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因人员工作变动调整以及资产归属权限变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清点保管的相关资产,移交双方及监交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岗,确保人走账清,资产归属权限清晰。
(一)机构调整时,由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退休、辞职、调出时,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须到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资产清退手续,交清所有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由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制订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配合清查。
第二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毁损鉴定(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报废原因等),经批准予以处置,处置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处置的净收益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第三章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每年与财务处总账核对,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账务。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使用的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在5万元以下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单,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
(二)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在5万(含)元以上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单,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
(三)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定期(季度或半年)汇总需要处置资产,办理处置手续并报市财政局审批,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处置大型高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然后根据其意见或建议方可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时,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各使用部门自行及时办理财政批复处置资产的校外相关部门权属关系等手续。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如下成绩的部门及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法犯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部门或个人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所管辖的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流失,或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六)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
第三十四条 对历史原因造成的物品积压要尽量予以盘活,对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浪费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查明原因,作出书面记录,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并按规定予以追责:
(一)凡属不遵守规章制度,导致固定资产造成损坏、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凡属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除责令当事人原价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凡属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或保管人) 、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由财务处确定赔偿金额,当事部门按要求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资金,逾期不缴纳的财务处可暂停该部门预算经费使用要求,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